一天发生两起发动机空中爆炸事故,听听专家怎么说?
在1982宪法起草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政治人物主要有胡乔木(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彭真(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小平等人。
这避免了引起剧烈的社会动荡,但也因此而使过程呈现渐进性和长期性。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制定有法律和法律的多少,而在于是谁、在按照什么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在对国家实行治理。
转型时期的法律应当高度重视和强化有效控权功能,以便完成促进和保障社会变革的时代使命。人们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取消了许多行政许可和行政管制,加强了依法行政。转型国家的法律尤其如此。由于公共权力的产生、存在和全部活动都应当是为了维护民众权利, 权力及其权利的大小、多少、范围和方式等都应当由全体民众的意志( 通过法律) 决定。
这确实具有重大的认识上和理论上的意义。于是自年代末开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最小的改革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在宪法监督实施方面做些具体审查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咨询意见,不是独立国家机关。
宪法、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很多情况下主要是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运用不佳。宪政法治体制的情况却正好与之相反。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重大的决策,人大都没有实质参与,更不用说作决定,即使是参与了也不反映民意。但公民的基本权利能不能以纪律来限制?如果基本权利可以被纪律限制,就等于剥夺了相关的基本权利。
1954年宪法,就是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而无疾而终的。第二种情况是有法不依。
现在我们可以争取的,就是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法律上表现为选民,只有接受选民直接间接投票选举出来的组织和人员,才是选民赋予了国家权力的人员。不用说别的,你可以看看现在一些市、县委书记的职权,哪里受什么宪法的约束?最极端的就是薄熙来在重庆时的情况,在那里,说是执政党的领导,但根据党的主张制定的宪法、法律根本约束不了他,说是市委在领导,其实就是个人专制,宪法规定的当地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只是摆设。所谓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确认的个人权利,国家对这些权利负有保障义务。
宪政与经济经济观察报:从经济发展来看,你怎么看宪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童之伟: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第三种情况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违宪。执政党应通过政治领导的方式把自己的主张写进宪法、法律,把自己信任的党员干部依法定程序推荐到国家机关任职。现在很多做法和这个标准尚有距离。
即便这样,上个礼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中国今后最根本的还是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仍被新闻媒体和社会当成大事而关注议论,你认为,理论工作者也好、领导干部也好,一些同志对这个话题多所忌讳,为什么?童之伟:宪法、法律如果用得好,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根据它们来解决,但由于很多领导干部对于宪法并不熟悉,对于如何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心里不太清楚。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经济观察报:今后的几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将要召开,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将换届,并且今年还是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作为宪法学家,你对依宪治国在新十年的前景有何看法?童之伟:谈依宪治国,你这个角度选得很好!依宪治国是实行宪政的一项具体要求,依宪治国就是落实宪政,实行宪政必须依宪治国。
1982年的《宪法》比起1978年的《宪法》有进步,这没有疑问,现行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我国当今面对的一大问题,党、政的一些机构普遍越俎代庖行使国家权力。
如果现在我们暂时还做不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那么我们至少应该逐步落实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从特定角度看也可归结于这种情况。1、国家机构与执政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都回归宪法。我们现在都讲低碳经济学、绿色经济学,我认为,宪政就是最适合经济发展的法治低碳环境和法治绿色环境。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社会的各种纠纷最终要靠司法解决,但是我们今天的情况是,司法判决也因为法院、法官的地位不独立,而缺乏应有的权威,党和政府也因此总是会直接面对社会矛盾,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中国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宪法法院也好,宪法委员会也好,关键是要做,不能光说不练。
我认为,在税收和财政预算方面,宪法下次修改应该增加若干新条款,以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有效控制。但在我国,一些宪政根本问题还没有解决。
其中比较激进的想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它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它除了不能审查全国人大的立法的合宪性之外,其他所有的立法的合宪性都可以审查。当然,并不是说没有法律保障,公民就完全无法享有这些权利。
这种情况不改革怎么行呢?依宪治国或宪政的另一项要求,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经济观察报:刚才你提到部门法规,肯定包括行政法规。
这个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法制统一的大问题,应该适时解决好。地方人大代表实现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有竞选,人民代表大会就缺乏代议的功能。3.有步骤、有规划地实施各级人大代表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宪法是民主法治的象征,如果连宪法都没有说不过去,所以,过去考虑得较多的是要搞一部宪法作为代表,但如何认真实施考虑较少。
另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违反宪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宪政这个问题从实质上说,最主要的内容,一是要落实宪法对最高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该立法予以保障。一种情况是立法本身有问题。
比如我国历史上的大跃进、文革,这些都是世界历史上罕见的经济灾难,大家都知道大跃进时期饿死了上千万人,还有文革,它使中国的国民经济一度走到了崩溃的边缘。童之伟:3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国有经济肯定是有其一份功劳的,但是我们要看到这种高速发展主要还是一些新因素带来的,首先是私营经济,然后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引进外资。
第四种情况是法律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或法律,但得不到审查纠正。30多年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没有制定必要的程序法,也没有对法律或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过彻底的合宪合法性审查。二是要切实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经济观察报:除了专门的立法保障之外,我想请你谈谈,为什么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不能够由法院直接适用?我们过去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过宪法司法化吗?童之伟:宪法裁判与一般司法裁量是不一样的。
应该讨论决定的事,在人大都没有实质性讨论,其结果就会是矛盾出现在街头上。不过,虽然我们不能让宪法司法化,但是违宪审查,也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是可以落实的。
道理很简单,以中国宪法为例,如果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的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可以由国务院等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任意限制,那就等于实际上否定了该项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后果与宪法没有确认这项基本权利无异。宪法文本中没有名称的机构和官职,不能行使宪定国家权力,这是最主要的。
我国法院的地位低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无法想象中国法院的裁判能约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甚至也不能想象它能约束其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所谓宪法司法化是做不到的。较温和的主张,是设立一个位置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的专门国家机关,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平行。